一、 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4、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三)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要约 1、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 报价等。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 约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 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 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2、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1、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2、 要约的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 (三)承诺 1、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的要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4) 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2、 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发送主义与到达主义 3、 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构成新要约。 承诺撤回 4、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五)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质量和数量 4、 价款或酬金 5、 履行期限 6、 履行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 推定形式 4、 默示形式 (六)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商量的条款。 2、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 (1)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 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3、 无效格式条款 无效格式条款,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1) 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 (2) 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 (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的; (4) 加重对方责任的; (5) 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 4、 格式条款的解释 (1)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七)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合同生效的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效力待定的合同 4、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分类: (3)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合同; (4)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 (5)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 种类: (6)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合同; (7) 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 (8) 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合同,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撤销权的行使时效为一年。 6、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 返还财产 (2) 赔偿损失 (3) 追缴财产 一、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1、 履行的原则 (1) 适当履行原则 (2) 协作履行原则 (3) 经济合理原则 (4) 情势变更原则 2、 合同履行的规则 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2)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或者丧失商业信用,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4、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债权人为防止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合同债务,对合同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 1、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类型:(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2)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裁定变更;(3)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4)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三)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 1、 合同权利让与 条件: (1) 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 须有有效合同权利的存在; (3) 须所让与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与性; (4) 须通知债务人。 2、 合同义务的转让 要件: (1) 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目的有效合同; (2) 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3) 须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4) 须经债权人同意。 3、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二、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销;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1) 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2) 负债字据的返还。 (3) 在合同的当事人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2、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分类:(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迟延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的效力 3、清偿 清偿,指为了实现债的目的,满足债权,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实施的完成义务的行为。 清偿人:(1)合同债务人;(2)债务人的代理人或第三人。 清偿受领人:债权人或第三人 清偿标的,债务清偿行为须为依债的本旨为之,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 清偿地——债务履行地。 清偿期 清偿费用,为清偿所需的必要费用。 4、 抵销 抵销,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的种类: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5、 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原因: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 6、 免除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7、 混同 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三、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违约行为; 2、 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违约行为 1、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 实际违约 在旅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构成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有以下几种类型: (1) 拒绝履行 (2) 迟延履行 (3) 不适当履行 (4) 部分履行 (三)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四)违约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1、 继续履行 条件: (1) 有违约行为存在; (2) 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4) 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 2、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特征: (1) 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2) 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 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 损害赔偿以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 3、 违约金 违约金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生效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特征: (1)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 违约金条款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3) 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4) 违约金是一种违约生效后的责任方式。 违约金金和其他责任形式: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对违约金的国家干预。 4、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有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与违约金。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1、 协商和解 2、 调解 3、 仲裁 4、 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