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专稿
  
        

完善的制度建设是体现"三公原则"的基本保证
--访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新民晚报》群工部副主任李葵南

   

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参加会议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新民晚报》群工部副主任李葵南返沪后,即接受了我们的采访,表述了她在与会期间对政府采购立法的看法。

我很早就开始关注政府采购,两年前作为政府采购立法提案的领衔人之一,我一直关注着政府采购立法的进程。接到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后,我又专程找了一些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并且到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了解情况。我个人及许多委员们都认为政府采购立法的关键在于这部法规范的范围从上海政府采购的实践和我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我认为政府采购立法原则和采购范围应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在规范范围上应该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纳入政府采购。作为WTO成员国,中国现阶段的立法应该通盘考虑。这不仅仅因为法律有一个严肃性、延续性、长期性的问题,还关系到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格局中如何保护民族利益的问题。片面强调缩小调整范围实际上是对国家利益的不负责,对纳税人不负责。现在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好的,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是究竟由哪些部门去推进和实施这个法,包括如何实施监督和处罚的问题,也就是管理和运作的问题。由哪些部门实施监督和处罚,我觉得这些问题还不是太重要,关键是这些监督和处罚的措施要非常的合理,要有可操作性。首先就是对招标中介机构要有管理条款的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资格认定的暂行方法还是比较完善的,申请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五项条件。完善的制度是监督的前提,我在审议时还重点介绍了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建立和运作,上海的这个做法引起了其他与会代表的重视。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是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质量和"三公"原则具体体现的保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在技术上和业务素质上都是相当过硬的,他们不仅仅是各行业的业务骨干,在社会上也有一定的知名度。最关键的是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用不是终身制,每两年重新核验评定是保证专家廉政和技术过硬的关键。哪些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供应商事先是不清楚的,基本上就不存在事先串通的问题。据我的了解,政府采购在上海实施三年多来,还没有接到对专家评标不公正和廉政方面问题的投诉。所以我个人认为,完善的制度建设是体现政府采购"三公" 原则的基本保证。(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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