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新闻
  
        

审计署:依法审计,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制度

     

在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中,审计署是最晚介入政府采购领域的。《政府采购法》对审计署的监督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审计署迎来了新任务。"依法审计,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制度",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讲述着审计署一年来的努力,也向与会代表们介绍着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下一步动向。 

"知法、定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审计署初识"新任务"。《政府采购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开展政府采购审计的法定职责,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有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各级审计机关在自身加强学习的基础上,还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加强审计监督的意义;审计署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制度,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对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同时,审计署还专门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部分省(区、市)政府采购进行专项审计和调查。另外,针对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向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提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有关建议。

"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把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董大胜指出今后的工作重点包括,全面履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职责,促进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依法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编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集中支付采购资金等情况,加强对集中采购中心的监督,主要审计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采购后续管理等,加强对采购单位的监督,主要审计采购项目立项、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和集中采购制度、采购资金来源等;逐步开展对重点采购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逐步做到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经常化,特别是对各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摘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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