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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供应商登记暨征集政府采购会员供应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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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意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可按照如下步骤操作,登记成为上海政府采购会员供应商。如有不明白之处,可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会员供应商登记流程》和《供应商登记常见问题解答》(提示:因为采购中心信息部人力有限,请供应商有问题时尽量先查看《供应商登记常见问题解答》,供应商登记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都归纳在其中,这样比在电话中问问题更清楚明了): 第一步:点击右边的"新供应商登记",然后按照提示要求一步一步在网上录入供应商信息,供应商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代表信息、联系人信息和帐号信息4个页面的内容。 第二步:从邮寄、快递、专人送交这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将下列八项书面证明材料送达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部,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核 对。材料送达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部收,邮编:200011。联系电话:63771134(徐晖)、63185500-4104(崔冬青)、63187492(乐文耀)。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位于西藏南路和大兴街之间的陆家浜路上。 1、盖有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盖有企业公章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盖有企业公章的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盖有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完税证明,点击此处看样本,该证明应该是盖有税务机关公章的原件; (2)盖有企业公章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3)盖有企业公章的上月税单复印件,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报税付款通知或类似的完税凭据; 7、盖有企业公章的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盖有企业公章的企业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联系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银行帐号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点击此处看样本)
。 注意:核对材料若是复印件,请加盖公章后寄送,所有书面资料必须用A4复印纸。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部仅负责核 对供应商网上登记的基本信息,请不要将应该交到采购部的有关具体招标采购项目的文件资料(例如投标文件、制造商为代理商对某具体项目出具的授权书等)交到信息部,以免耽误投标工作。
第三步:查看核对结果。供应商凭在新供应商登记时自主设定的用户名和密码在供应商平台登录进入系统,点击左边菜单栏的供应商信息修改选项,再点击供应商信息选项,查看基本信息页最下方的核对状态和核 对意见栏,可以看到核对结果。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核对状态是“会员供应商”,表示供应商登记的信息已经通过审核; 2)如果核对状态是“待核对”或“敏感信息不全”,并且核 对意见栏为空,表示还没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资料或者还未来得及核对该供应商的资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资料的5个工作日以内进行核 对并在核对意见栏中填写核对意见); 3)如果核对状态是“待核对”或“敏感信息不全”,并且核 对意见栏中有核对意见,表示供应商登记的信息未通过核对,请供应商认真查看核对意见栏,其中说明了供应商未通过核对的原因,供应商可以根据核 对意见作出相应修改(或者是补齐、更正网上登记信息,或者是补交书面材料),并请及时通知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再次进行核 对。
供应商在本系统中登记的主营产品和兼营产品的分类是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财库[2000] 10号)制定的,如有不明,可点击该通知查看详细的品目分类表。 以前已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登记过但未登记完整的供应商应按以上要求在网上补充或调整有关登记内容,同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已经登记成为会员的供应商公司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或查询敏感信息的,请提交下列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1、修改银行帐号、经营地址、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敏感信息的,应提交供应商修改敏感信息通知暨确认单及相关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点击此处看样本; 2、变更企业名称的,按照新供应商登记流程重新登记; 3、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盖有企业公章的新的供应商修改敏感信息通知暨确认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丢失用户名和密码的,必须由供应商网上登记的联系人或相关负责人持单位出具的供应商查询用户名和密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点击此处看样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来查询(不再受理电话、传真和其他人员的查询)。本中心对上述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查询并告知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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