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摘
  
        

要正确处理好六大关系
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 周成跃

   

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项制度,更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管理经济的一项有效制度,因此,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看待、对待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六大关系。

一是依法采购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是法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目前,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很短,许多实施办法还来不及制定,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实践不充分、经验缺乏的情况下,我们的改革工作的确面临很多困难,工作难度大。这对我们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都是一种考验,此时最能检验我们对政府采购法各项精神的领会程度和应用能力。观望、无所作为都不是科学的态度,只能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有效的应对方式是,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开拓创新,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我国这些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都是开拓创新的结果。从政府采购第一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到政府采购第一个管理机构和第一个采购中心的成立,从制度框架的形成到各项措施的落实,从单项招标到协议供货,都是从无到有,无不是制度创新的结果。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与时俱进,发扬开拓精神,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创新,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改进工作作风。创新要依据法律,与改革所处的阶段相结合,要注重实际效果,当前要把主要精力集中于近期经过努力就能实施的工作上。

二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重在上规模。规模大了,表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多、范围宽,说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识增强。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有发挥价值,节约的资金才会更多。规范是一项相对标准,实现规范有一个过程,而且没有止境。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初期,二者都不可偏废。首先要行动起来,做出规模。然后根据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如果过于强调规范,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很可能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

三是效益与效率的关系。效益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势所在,没有效益,这项制度就没有推行价值。效率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生命,如果效率低下,效益再好,这项制度也很难长久。在处理二者关系上,既要讲效益,也要讲效率,要同时兼顾。对于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问题,首先要有正确认识。关于效益,在正常情况下政府采购的价格都比市场价格低,但由于存在地区差异、企业差异和产品质量差异等复杂因素,价格高低是相对的。同时,政府采购也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运行,正常价格中应留给企业合理的利润。因此,政府采购的效益不等于市场最低价。关于效率,政府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有一个运行过程,政府采购的效率问题就如同机关办公文,如果公务员拿到起草好的文件后就发布,效率会很高。但经过公文处理程序,直到有权签署人签发,效率会降低,但重要的是保证了文件的安全性和严肃性,制度安排大大降低了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因此非常必要。

四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其他财政改革的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不是一项独立的改革,而是整个财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共同构成了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个环节,各有侧重,同时互为一体。政府采购是集中支付的基础,集中支付又为政府采购提供保障。

明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其他财政改革之间的关系,目的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做好这些改革工作。首先,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其他财政改革都要重视,做到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第二,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通过做好自身工作为其他财政改革服务。第三,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发挥在支出管理中的作用。本届政府对财政改革仅提出一项要求,即增收节支。政府采购对增收有间接作用,主要是通过吸引外资和购买国货来培养税源,但在节支方面能够直接发挥其他改革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采购实现节支的方式与传统做法有着本质区别。传统做法主要靠行政手段,如砍预算、压开支、撤项目等。政府采购则是通过市场方式来节支,即引入竞争机制,由竞争决定应当支付多少资金。以2002年为例,按照政府采购规模占GDPl0%计算,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当在10000亿元左右。如果按照10%的资金节约率计算,就可以节支1000多亿元资金。从实际工作看,政府采购在节支上潜力巨大。我们的改革工作越深入,支出管理效果就越显著,更能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五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二者都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我国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首先是我国幅地广阔,体制复杂,高度集中不现实。第二,过度集中容易形成新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三是防止权力过大,产生新的腐败。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要适度集中,并将集中采购分解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从源头上避免采购权过于集中,同时发挥部门的积极性。目前,一味强调政府集中采购而忽视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或者只搞分散采购而抛弃集中采购的做法,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六是基本目标与政策功能的关系。在政府采购的初创阶段,强调节支和反腐是正确的,因为这两方面的效果容易体现,矛盾也少。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要按照法律规定,更加重视政策目标的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首先考虑采购

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这是政府部门的一项责任,必须落到实处。(摘自《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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