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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在本网上谈过"如何看待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低价竞标"问题,主要是讲低价竞标的危害。从另一方面来看,最低价中标也具有明显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激烈的竞争引起产品价格的降价;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一般商务分数高,简便的招标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但就承包商而言,实施最低投标价中标,就要求其投标报价具有较高的水准,切忌凭主观意愿、粗制滥造、盲目报价,它的报价极具挑战性,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其投标报价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潜在的风险,应引起承包商高度重视。投标竞争实质上就是投标竞价,是承包商在同意招标文件规定、满足招标要求的条件下,利用报价手段获得工程施工任务的竞争活动。报价是否得当是影响承包商投标成败的关键。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建设工程造价除具有一般商品价格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计价特征:单价性计价、多次性计价、计价方法的多样性和计价依据的复杂性。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建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有直接关系,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风险。因此最低价中标有风险,控制不当也会产生一些危害,如偷工减料、工期难以实现、工程质量差等等。
笔者认为,招投标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它能为采购者带来经济、有质量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招投标法对中标条件规定如下:第33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投标法第41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两条实际上是通常所采用的综合评价法和最低投标价法,但留了条尾巴,低于成本的除外。"低于成本的除外"中的成本如何理解呢?招投标法未明确"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标准是什么,缺乏操作性。如果说是"社会平均成本",则企业管理越先进,成本越是低,反而中不了标,如果说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无法知道他的成本是多少,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评标小组也无法确认。最近上海市已在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与传统计价模式相比有如下特点:1. 产品定价市场化-----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政府间接调控,市场形成价格。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2. 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评标时淡化"标底"的作用,不再是以接近标底者为最优,而是以"合理低标价、不低于成本价"为标准。评标的重点是对报价合理性的判断,通过"询标"环节,保证中标价是合理的最低3. 产品定价权回归企业----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消耗水平、技术特点、材料采购渠道和组织管理等制定企业自已的报价定额。自主报价,能有效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 4. 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工程量清单的公开,为承包商竞争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起点,有利于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充分竞争。由于标底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避免了标底的"跑、漏、靠"以及负面影响,减少了业主的主观倾向。上海市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后,极端的报价比定额价低20%以上,施工质量照样很好。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低于成本指的是"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个别成本"不排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降低成本又保证工程质量。出于商业秘密,我们不会知道他的成本价是多少?因此由政府来确定每个项目的个别成本,这样一来很不合理。 本人认为:为加强成本分析与控制,承包商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这个私人估价信息反映的是建筑产品的个别成本,体现了企业的实际水平。有条件的承包商应尽快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使用的企业定额,最低价中标法呼唤企业定额,企业定额反映了一个企业自身的劳动生产率,成本降低率、机械使用率、管理费用节约率与主要材料进价水平,采用企业定额进行工程报价,才能真正体现了市场竞争性,根据企业定额编制出来的报价,才是企业完成某项工程任务的成本底线,以不低于成本底线的价格投标,承包商才能期望赢得利润,才能为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提供足够的经济保证,才有可能形成有力和有效的竞争机制。
成本价与质量没有必然的联系,许多人担心价格低了质量是不是就下降了,其实成本与质量固然是相关的,但也绝不是对立的,工程造价高的质量并不一定就好,工程质量需要各方共同的努力。作为建设方来讲,能够物美价廉何乐而不为呢?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有竞争就有优胜劣汰,如果设定一个最低价,企业就会象计划经济时代一样,无法谈竞争了。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招投标法和工程计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也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计价也要大力推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企业也要建立企业定额,使政府工程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马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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