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探索
  
        

政府采购也要与时俱进--由网上竞价采购所想到的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竞价采购信息,接受会员供应商(具备一定条件的供应商随时可以提出申请,只需履行简单手续即可成为会员供应商)报价,网上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自从南宁市政府采购中心率先推出网上竞价采购以来,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等也相继开展了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网上竞价采购的游戏规则日臻完善和成型。网上竞价不仅仅是采购手段的更新,实质上它是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它是政府采购人员与时俱进、充分利用当今信息技术发展成果并借鉴成熟规则而进行的一种有效创新。

从网上竞价的规则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公开招标和拍卖的影子,一买一卖两种制度的结合居然是那么的美妙。不过相对于公开招标和拍卖来说,网上竞价又有重要的制度创新。相对拍卖而言,网上竞价反其道而行之,由拍卖变成了"拍买"。一方面,网上竞价利用了网络这种高科技手段,使参加者足不出户就可身临其境地参与竞争,虽然少了点面对面的紧张与刺激,但采购成本却大大降低而采购效率大幅提高了。另一方面,网上竞价的竞价人只知道自己在所有竞价者之中的排序,但并不清楚其他竞价者具体的出价数,这种朦胧感在给竞价人带来新奇和刺激的同时,也让竞价人不得不为了中标而较快地报出"到位"的价格,从而使采购人可以得到绝对的低价。但在拍卖中,由于价格是透明的,拍卖人一般难以获得理想的绝对高价,而只能得到相对的高价。相对公开招标而言,首先,网上竞价利用了网络作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接受投标、评标、定标的平台,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招投标。其次,竞价人在竞价截止时间之前,随时可以通过观察排序情况而适时调整自己的报价,这比公开招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再次,网上竞价的截止时间一到,竞价人基本就可以知道自己能否中标,不像公开招标还要经过评标程序,杜绝了暗箱操作的可能。另外,最为可贵的是,网上竞价在全面继承了公开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等诸多优点的同时,采购周期却比公开招标大为缩短,从而非常巧妙地实现了规范与效率、效益的有机统一。这对解决当前政府采购所面临的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大幅提高集中采购的效率这一迫切问题无疑是一大福音。

当然,网上竞价并非万能,它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一般来说,网上竞价只适合于采购标准或通用的货物或者服务,对于技术复杂、不能仅凭价格制胜的项目则不太适宜。

透过网上竞价的兴起和成功,我们感到,任何一种制度只有坚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才能永葆旺盛的生命力。政府采购也不例外。政府采购对于我国来说虽然是一种新兴的制度,但它在国际上却已经有了两百多年的历史,所以它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制度更新问题。所幸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立法时,就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政府采购法》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也依据我国的国情进行了不少制度创新,如关于政府采购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定性、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回避制度、救济制度等等,并且还为将来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创新预留了较大空间,如关于采购方式的规定和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等等。因此,我们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法》给我们预留的空间,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具体来说,政府采购重点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与时俱进。

一、 政府采购的概念和范围要与时俱进

《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概念的界定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政府采购法》是从采购主体、资金性质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这三方面来界定政府采购的概念和范围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政府采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理解和接受程度还普遍不高,所以政府采购的范围不宜一下定得过宽过广。但是,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推进和发展,人们的政府采购意识会越来越强,各类政府采购主体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将越来越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也将逐步提高。因此,政府采购的概念和范围应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进而逐步调整和扩大。将来可以先行废除关于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实行分散采购。随后可以再取消采购主体的限制,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采购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这样,一方面可以将更多的政府采购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另一方面可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增强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力度和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即使将来我国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仍然是存在且合法的)。

二、 采购模式和采购形式要与时俱进

《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模式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集中采购又分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形式。至于集中与分散的程度以及各种采购形式所占的比重,《政府采购法》授权有关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加以调控。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的起步阶段,各采购主体的政府采购意识还不强,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不够熟悉,经办采购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方式技巧和采购经验还不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而集中采购、尤其是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具有采购专业化程度高、政策性强、操作规范、采购规模大、成本低、便于监管等一系列优点。因此,在这一阶段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优势和作用,扩大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范围。通过集中采购目录的调控,实行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和以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为必要补充的采购形式。但将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日趋成熟,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日益提高,采购主体自行采购能力日渐增强并且能自觉遵守法定的采购原则、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时,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规模就应该逐渐缩小,而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的比例就应逐步提高;待条件进一步成熟时,再逐渐压缩整个集中采购的范围,扩大分散采购的比重。从而充分发挥各采购主体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三、 采购手段要与时俱进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为政府采购手段的不断更新创造了条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询价等各种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均可通过互联网络发布,甚至招标、询价等各种采购文件也可通过网络发送,既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扩大了信息覆盖面,又降低了采购成本,而且还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和透明。为保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法律要求采购过程中的很多信息往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特别是在招标采购中,绝大多数文件都要求是有签字和盖章的原件。但是,办公自动化的发展为这些信息往来提供了更快捷的传递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等。我国的合同法已经认可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都是合法有效的书面形式,因此,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中,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或传真等工具传递采购信息和采购文件,也可以接受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的报价或其它书面材料。

四、 采购方式要与时俱进

采购手段要更新,采购方式更要创新,网上竞价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等六种采购方式,其中第六种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就是为将来进行采购方式的创新留下的伏笔。除了网上竞价采购以外,利用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然后在一段时期内持续向该供应商进行定货的做法被称作定向采购或协议供货制度,尽管对这种定向采购或协议供货制度是不是一种新的采购方式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这无疑也是这方面的一种有益尝试。

五、 采购人员要与时俱进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纷繁复杂,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相当繁琐,采购内容包罗万象,采购过程潜在风险。这些因素决定了政府采购必然是一项技术含量相当高的工作,因而政府采购人员必须既具有一定的技术专长,又具有较宽的知识面。而且,由于很多采购对象如信息产品和服务等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采购手段、采购方式、政策法规等也不断更新,这些都要求政府采购人员除了应具有扎实的技术功底以外,还必须不断学习、勤于"充电",更新知识、拓宽视野,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六、 采购监管要与时俱进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模式和采购形式的变化与发展,采购手段、采购方式的更新和创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等也需要调整和创新。现阶段集中采购的程度比较高,监管相对容易。监管的重点主要是采购方式的选择和采购程序的运用是否合法,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严格按预算采购等。监管方式主要是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防患于未然。将来随着采购主体法制意识的提高,分散采购的范围会逐步扩大,监管对象和监管工作量将逐渐增加,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也应相应调整。今后,采购主体是否遵从了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否执行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将成为监管的重点。由于监管范围和监管工作量的大量增加,事前和事中控制将难以实现,事后监督和抽查相结合可能会成为今后主要的监管方式。

总之,我们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千万不能画地为牢、墨守成规,而要勤于钻研、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式,努力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徐舟)

  

机构简介|采购目录|采购记事|联系我们

 

建议以IE 4.0以上,800*600或1024*768分辨率,16位增强色浏览

(C)1999-2002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东方苑1号楼4楼 邮编:200011  电话:(+86)021-63185500, 63187492  传真:(+86)021-63187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