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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制度,它对控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遏止腐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不少同志在肯定政府采购的成绩和作用的同时,又担心采购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尤其是在买方市场的环境下产生新的腐败。应该说,这种担心不无理由,也非空穴来风。笔者作为一名一线的政府采购人员,在三年的集中采购实践中,深深体会到集中采购应该而且可以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其关键,我认为是在于对集中采购是否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制度和严格的内部制约机制。就此,我结合实际情况谈谈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相信关注政府采购的人们会从中得出自己的结论。
在实施集中采购的过程中,我觉得至少受到以下五个方面的监督和制约:
第一,预算单位对整个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预算单位作为最终用户,从提出采购需求开始,到招标、评标、询标、合同谈判与签定及验收过程全面参与。在此过程中,预算单位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将财政批复的资金用足、用好,满足自己的需求;而集中采购机构则是在保证采购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程序、控制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实施采购,为预算单位提供服务,满足预算单位的采购需求。由此可见,双方的目标一致,又各有侧重。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预算单位会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用好预算资金,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采购需求。所以,在采购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与预算单位存在着互相制约的关系,采购过程受到预算单位的监督。
第二,评标专家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监督和制约。政府采购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评标专家占评标小组成员的2/3以上。在评标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仅起组织和服务作用,除了向评标小组介绍项目要求、内容和招标过程外,并不参加评标。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如发生与评标结果不一样的中标情况,立即会受到评标专家的质疑。由此可见,采购过程中确定中标单位这一关键环节,取决于评标小组,最终发布的评标结果受到评标专家的监督。
第三,投标单位对采购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政府采购具有数量规模优势、公开规范的采购程序和资金支付上的保障,对供应商极具吸引力。供应商对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都十分重视,不会轻易放弃。而且,作为行家之间的竞争,供应商对最终确定中标单位是否公平、公正十分清楚。加之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鼓励供应商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因此,供应商一旦对采购方的公平、公正有了疑问,就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其正当权益。可见 ,集中采购机构还受到供应商的监督。
第四,社会对集中采购机构形成外部监督和制约。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除了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外,还要接受财政、审计、纪监、司法、公证、媒体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上海市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监督。同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实施了对预算单位、供应商的回访制度,实施了专家评标情况反馈制度,召开有关方面的座谈会听取意见,从社会各方面加强了对集中采购的外部监督。
第五,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对采购过程的监督。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制定了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制度,所有采购程序中的关键部分均在计算机程序中设有控制点,如采购前的申办(采购方式的确定及理由、参加竞争单位的来源、范围及理由等)、招标完成后的签报(中标单位的确定及理由等),需经内部三级审核后(部门、中心专职监管人员和中心分管主任)才能进入下一步操作程序,杜绝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使采购活动在事先、事中就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以上五个方面的监督和制约,较好地体现了完整性、专业性和广泛性。我所在的集中采购机构正是由于有了这样一个比较好的外部监督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同时加强廉政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加强"以人为本,换位思考"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树立起了良好的政府采购形象,得到了领导和各方面的肯定。随着监督、制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在制度、规范、质量、效率、服务等方面肯定会有进一步的提高。
综上所述,我认为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外部监督制度与内部制约机制的强化与完善,集中采购不但可以拒绝腐败、防止腐败,而且是遏制腐败的一个重要和有效的手段。( 金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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