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预算单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能力参差不齐,总体情况差强人意,有的更是指定了品牌甚至供应商,给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就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谈一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不规范的原因
(一)预算编制滞后于财政改革。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重视资金的分配,忽视资金的具体使用,预算编制过粗。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但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却明显滞后,预算编制仍未得到细化,由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建立在预算编制的基础之上,所以也是粗放型的,难于操作。
(二)预算单位预算编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目前财政部门规定了预算单位必须制订滚动预算和部门预算,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对预算编制的质量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制订的预算往往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一是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争盘子、抢资金的现象,没有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这种预算编制思路,造成的结果一是预算反复时间长,迟迟不能确定,二是预算编制粗枝大叶。由于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不够规范,财政部门确立年度预算不仅费时费力,而且预算随意性很大。往往预算要反复多次才能确立下来,而确定下来的预算其技术指标、规格也不详细。甚至还有采购计划已经确定仍然要求更改计划的情况。三是预算编制已经足够细化,但在描述所需设备的性能时指定品牌和型号,而特定品牌的供应商往往是特定的,类似的性能其他品牌也能够满足预算单位的需要。这就需要采购部门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等反复沟通,给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带来难度,客观上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牵涉到一些技术和专业问题。目前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要么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要么"技术性能要求"一栏根本不填。按照国际惯例,预算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时不应指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但必须对所需购买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做出详细说明。《招投标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据了解,不少预算单位对所购买物品的技术性能知之甚少,无法提出详细要求,指定品牌或供应商都是参考以往经验,实属无奈。
(四)传统的预算审批方法和手段需要逐步改变。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时间在逐年提前,但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批办法仍然变化不大。在预算经人代会批准通过后,下达预算给主管部门。由于上报的预算细化程度不够,而且往往每年有很多突击项目,一时也难以确定明细,因此下达的预算仍仅仅是盘子数,而不是可以据此执行的预算。只有在预算单位分项上报,由财政部门审批后才算是真正可以执行的预算。采购部门才能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据以执行采购任务。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采取下列对策: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
政府采购与细化预算编制是相辅相成的,细化预算编制是实行政府采购的前提和基础,实行政府采购有助于促进预算编制的细化。细化预算编制要求定员、定额、定编,对购买性支出所涉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预算金额安排等编制出具体的计划,这部分计划实际上就是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所以细化预算编制之后,政府采购计划的有关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年度预算计划获得。细化预算编制需要各类商品的价格信息,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没有统一的价格标准,实行政府采购后一般可以利用供应商的平均报价作为市场价格,为财政部门细化预算编制、核定物品金额提供重要依据。
(一) 摸清家底,建立完善的产品信息库
预算编制的粗放以及采购行为的分散,导致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的管理很难到位,这给审核预算单位的购买需求带来极大困难,而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将形成预算,是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所以必须组织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清理工作,摸清家底,避免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等浪费行为,这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根据职务级别、工作岗位等核定各类物品的配置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是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有效途径。采购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深入市场进行调研,充分利用采购工作中积累的信息,建立包括各类物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等信息在内的数据库。这样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不用绞尽脑汁地去做填空题,只需根据数据库内容填写相应的编码,简单地做做选择题就可了,这不仅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还可以减少预算单位的工作量,让其节约时间用于细化预算编制。采购物品信息库的编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且数据库还应当是动态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新,避免价格等信息失效。清理存量资产、建立采购物品信息库等工作都是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基础,同时也是细化预算编制的基础,宜早不宜迟。
(二) 明确各方职责,严格按章办事
不可否认,目前政府采购机构的业务水平急需提高,对此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但其他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起着重要作用。预算单位应当按时上报规范的政府采购计划,因采购计划粗糙、拖延上报、逾期不报等原因造成采购效率下降或无法实施的,采购机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采购管理机构等应切实履行在政府采购各工作环节中的相应职责,督促、指导各预算单位按时、按质地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等工作。在政府采购尚未立法的条件下,应当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作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依据,现行办法对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都有详细规定。例如:《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再加上评标、签约等工作环节,大约需要30天时间。这属于采购工作必须要花费的时间,不能视为效率低下。预算单位也应该遵守相应规章制度,不得以时间紧迫为由干涉正常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机构仅仅履行操作职能,预算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主动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这是及时完成采购工作的前提。政府采购,计划先行。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计划的重要性,正视采购计划编制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事在人为,只要财政部门、采购机构、预算单位等能够充分重视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努力完成在此项改革中各自应尽的职责,困难总是可以克服的,政府采购的前景看好。
(姚红 陶智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