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记事
  
        

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上海市政府
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和质疑暂行办法》

     

日前,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和质疑暂行办法》,就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内容、受理、答复、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和质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合法、有效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在参加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采购中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条 供应商的询问应针对政府采购活动某一具体事项。询问的范围限于对政府采购文件和采购活动过程有疑问的。

第四条 对供应商的询问,由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仅限于供应商询问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条 对供应商询问答复的内容如果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变更或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六条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应当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 质疑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第八条 质疑申请的内容包括:质疑供应商的名称、住所、电话、邮编等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和项目经办人员;质疑申请的请求事项;提出质疑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质疑,委托代理人在申请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采购中心在处理供应商质疑之前,应对质疑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供应商。

第十一条 在受理供应商质疑后,采购中心负责质疑受理的部门应当向采购部门调取相关的采购文件,对采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给供应商造成损害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二条 对供应商的质疑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质疑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 对质疑供应商的书面答复,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应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质疑事项或处理结果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应同时将质疑处理答复送达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质疑请求、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提供的证据,对质疑供应商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分析,经查明所认定的事实、处理结论等。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质疑,经过审查,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供应商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可视中标、成交结果是否确定、合同是否履行,要求采购部门予以纠正,或撤销合同,并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送达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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