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记事
  
        

政府采购有关信息列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范围

     

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除属于国家机密等六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予以提供。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列入作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内容。

  

机构简介|采购目录|采购记事|联系我们

 

建议以IE 4.0以上,800*600或1024*768分辨率,16位增强色浏览

(C)1999-2002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东方苑1号楼4楼 邮编:200011  电话:(+86)021-63185500, 63187492  传真:(+86)021-63187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