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第642号信息--有关照相、排版设备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下列货物进行集中采购(采购编号:SHZC2003C10015),特邀请有兴趣参加的报价单位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报价。
一、货物需求情况(参考配置如下):

序号

主要性能和技术要求、参考品牌及型号

单位

数量

1

数码照相机FUJI FILM FINEPIX S602  2套;

以上机型的附件:转接环1只,128M SM卡2张,UV镜1只,CPL镜1只,三脚架1副,充电套装1套。

1

2

数码照相机NIKON COOLPIX 5000

1

3

DVD SVA DVD-AUDIO 8330

1

4

AGFA 2250照排机配件SGM

1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具有制造商出具的保修卡、中文说明书以及产品特约维修处(特殊情况除外)。
*请将标准配置和特殊附件分开报价,并将标准配置列清。除表中特别注明外,所需产品均为出厂标配。

二、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上海市范围内)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安装到位,调试合格。安装、调试、培训、送货等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中。
三、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或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四、付款方式:
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五、质量保证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和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制造标准和环保要求。卖方对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实行壹年以上保修,并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售后服务: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1)现场安装和调试;
(2)提供安装和调试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使用、维护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
(4)卖方接到使用单位的报修电话后,市区范围内维修服务人员应在4小时内到位, 一般维修应在8小时内完毕。
(5)卖方的其他服务承诺。
七、报价:
1、报价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不保留小数。
2、报价单位可以对"货物需求情况"中所列的全部采购编号项目进行报价,也可以只对部分采购编号项目进行报价,(同一序号的货物不能拆分报价)。
3、进行报价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同时附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
4、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上述资料(复印件)如已报送过,可以免报。
5、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八、报价评审与回复:
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把合同授予报价最佳性价比的并具有较好履约能力的报价单位。
九、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2003年3月17日16: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或快递)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附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报价单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405室
单位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部
联系电话:63185500-4055
传真电话:63185569
邮政编码:200011
联 系 人:姜诚东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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