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第594号信息--有关安全门设备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下列设备进行集中采购(采购编号:02-12272),请报价单位根据以下条件进行报价。
一、 采购需求:
(一)设备需求:安全门设备1套
(二)技术要求:
1、灵敏度、报警音量和音调可调
2、速度高达1 3.7米/秒和低至0.03米/秒通过的物体可以准确探测
3、工作频率可以独立调节
4、亮度报警灯显示违禁品位置
5、可与网络连接并留有门禁系统接口
6、对心脏起搏器/除颤器佩带者,孕妇和磁性存储介质安全
7、工作环境:温度:-15℃至+50℃,湿度:0至95%
8、尺寸:高约200厘米,宽约80厘米 
二、 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设备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调试合格。送货等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中。
三、 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调试后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四、 付款方式:
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设备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五、质量保证
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未使用给的而且是符合国家有关制作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实行一年以上保修,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设备报价:
1. 报价单位应用人民币报价,不保留角分。
2. 报价单位应根据附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报价单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其报价在采购过程中是不可以改变的。
3. 报价单位应对"采购需求"中所列全部品种的设备进行报价。报价单位可以用技术规格等于或高于同类品种的设备进行报价。
4. 进行报价的设备必须同时附设备图样、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上述资料(复印件)如已报送过,可以免报。
5. 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七、报价评审:
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把合同授予报价最佳性价比的并具有较好履约能力的报价单位。
八、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2003年1月24日11: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或快递)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附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报价单格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楼405室
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
联系电话: (021)63186093,(021)63185500-4052
传真电话: (021)63185569
联系人: 费嗣梁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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