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第586号信息--有关密集架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下列设备进行集中采购(采购编号:02-10256),请报价单位根据以下条件进行报价:
一、 设备需求情况: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分分局密集架设备,各分局库房面积如下:
1、 上海市药品管理局崇明分局:库房面积8.53m2(3.18×2.68×2.9高);
2、 上海市药品管理局奉贤分局:库房面积25m2(7.15×3.5×2.8高)
3、 上海市药品管理局金山分局:库房面积21.6m2(5.7×3.8×2.8高)
4、 上海市药品管理局南汇分局:库房面积20m2(6.25×3.2×2.8高)
5、 上海市药品管理局宝山分局:库房面积9.1m2(4×2.28×3高)
6、 上海市药品管理局黄浦分局:库房面积8m2(4.8×2.×3高)
7、 上海市药品管理局杨浦分局:库房面积9m2(4.5×2×2.3高)
8、 上海市药品管理局闸北分局:库房面积11.93m2(4.5×2.65×2.52高)
9、 上海市药品管理局闵行分局:库房面积15.91m2(4.3×3.7×2.8高)
二、 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合同规定的设备要求送货,现场安装到位,调试合格。送货安装等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中。
三、 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安装、调试后对密集架等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或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四、 付款方式:
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交货、现场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五、 质量保证
卖方对密集架实行壹年以上保修,并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 售后服务: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1) 送货上门;
(2) 现场安装和调试;
(3)提供密集架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4)在项目现场就密集架的使用、维护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
(5)卖方接到使用单位的报修电话后,市区范围内维修服务人员应在24小时内到位,48小时内修理完毕;郊县范围内应在48小时内到位,72小时内修理完毕。
卖方如有其他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七、报价
1. 报价单位应用人民币报价,不保留角分。
2. 报价单位应根据《设备需求情况》的内容,进行设计并按照附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报价单格式》进行报价,其报价在采购过程中是不可以改变的。
3. 进行报价的设备必须同时附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上述资料(复印件)如已报送过,可以免报。
4. 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5. 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密集架设备数量和服务在15%的幅度内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八、报价文件
报价单位应提供以下报价文件:
(1) 密集架设备报价表;
(2) 密集架施工安装设计图;
(3) 密集架材料说明(包括型号规格、产地、生产商)
(4) 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
(5) 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情况说明;
以上报价文件应装订成册,并由报价单位的授权代表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九、报价评审:
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把合同授予报价最佳性价比的并具有较好履约能力的报价单位。
十、截止时间:
报价文件请在2003年1月9日11: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或快递)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405室
单位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
联系电话: 63186093 63185500-4052
传真电话: 63185569
联系人: 费嗣梁

附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报价单格式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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