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第1544号信息--有关实验室实验台等采购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下列实验台等采购项目进行集中采购(采购编号:04-12935,12936,12937),请报价单位根据以下条件进行报价,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
(2)注册资金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上;
(3)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经验;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售后服务记录;
(5)在上海有固定的经营、安装、售后服务机构;
(6)已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财务状况正常。
一、采购项目需求:
(一)防酸防碱实芯理化版实验台,60套
(二)实验室通风系统, 4套
(三)实验园登 , 250只
二、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的实验台等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到使用单位项目现场,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安装到位,调试合格。送货等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中。
三、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或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四、付款方式:
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后十五(15)天内,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五、质量保证
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未使用给的而且是符合国家有关制作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实行贰年以上保修,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伴随服务: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1)送货上门;
(2)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使用、维护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
(3)负责货物的终身维修。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卖方接到使用单位的报修电话后,维修服务人员应在8小时内到位,24小时内修理完毕。
(4)卖方的其他服务承诺。
(5)除质量保证期外的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外,所有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采购方和使用单位不另行支付。
七、现场勘踏和答疑:
1、踏勘现场时间、地点:
兹定于2004年12月8日13:30,踏勘项目现场(南汇区周祝公路609号)、领取施工图、采购项目基本要求、丈量尺寸等,联系人:俞文桐,联系电话:68129912,13042198129。
2、建议投标人到项目现场视察、调查,以熟悉现场情况,包括现场位置、交通情况、存放区、装卸设备物料的限制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报价的其它情况。投标人以不清楚安装现场的情况而提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交货期限的要求将不予考虑。
3、在现场考察中由用户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使投标人能够利用现有的资料。用户单位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八、报价:
1、报价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不保留小数。应列明三个分项内容各自的总价和单价,并提供报价明细表。
2、报价单位的报价方案应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项目基本要求"的总体要求。
4、进行报价的同时应提供实验台等图样,并附制作的主要规格尺寸、主要使用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包括制作材料的名称、规格、出产地等)、具体配置和货物质量证明的书面资料。
5、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数量和服务在10%的幅度内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6、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
7、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九、报价评审:
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把合同授予最佳性价比的并具有较好履约能力的报价单位。
十、报价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2004年12月13 日(周一)11: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或快递)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楼405室
单位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部
联系电话: 63781055
传真电话:63185569
联 系 人:马正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4年12月01日

如果供应商认为本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技术规格中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的,可以分别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直接向本采购项目联系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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