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第1504号信息--有关精密空调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下列货物进行集中采购,请报价单位根据以下条件进行报价。
一、 货物需求情况:
精密空调3台。详见《机房空调技术要求》
二、 资格要求: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不少于壹佰万元人民币;
(2)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维护人员,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3)具有相应产品的安装或生产资质。
三、 响应的合格供应商可于11月5日下午1:30前往现场踏勘,现场地址为:康定路805号3楼,联系人:陈琦,联系电话: 62558001*301,13651928096。过时不候。
四、 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使用单位(本市范围内)名称、地址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安装到位,调试合格。送货、安装、调试等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
机房位于上海市康定路805号3楼,卖方应熟悉工程施工区域内的情况以及周围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凡应采取的技术和施工措施均应在投标书中考虑并计算相应费用。如未列出则认为已摊入各单价中,一旦中标,不得以不了解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等为借口提出额外费用补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五、 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六、 付款方式:
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同时卖方须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具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
七、 供货周期:请投标单位报出适合自己的最短供货期。
八、 质量保证: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和未使用过的,卖方对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实行至
少贰年以上保修,并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 售后服务及培训:
售后服务及培训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卖方如发现采购需求表的配置有无法使用和不兼容等问题,需在投标书中予以说明。
八、 投标报价一览表

序号

     

 

 

交货期

 

 

 

 

 

 

 

 

 

 

     

 

 


注: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
投标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九、 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五份(一正四副)。请在2004年11月10日11: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到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楼403室,过时不候。
十、报价文件和有效期
报价单位应至少提供包含以下内容的报价文件:
1.报价汇总表和明细报价表(加盖公章);
2.对进口货物提供报关单据和关税完税证明承诺、售后服务内容及承诺;
3.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情况说明;
4.报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报价单位简介及产品样本资料,制造厂商授权文件;
6.方案描述、主要设备功能、性能指标介绍等;
7.完工日期(按签约后所需日历天计算);
8.联系人、电话、BP机、手机、传真、开户银行和帐号等。
报价文件应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由报价单位的授权代表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本次报价文件有效期为60天。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03室
联系电话: 63770434
传真电话: 63181059
联系人: 顾文林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4年11月2日 


如果供应商认为本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技术规格中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的,可以分别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直接向本采购项目联系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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