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第1502号信息--有关监听系统等设备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下列货物进行集中采购(采购编号:SHZC2003C10617,特邀请有兴趣参加的报价单位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报价。
一、 货物需求情况(参考配置如下):

序号

主要性能和技术要求、参考品牌及型号

单位

数量

 

接见室数字监听系统

一、功能要求:

1、  建成30路可以监听的对讲系统并使用高性能工控机进行监听录音。

2、  系统可以使用两种实时监听方式

a:干警使用电话插入方式实现

b:在录音的同时能在本地进行多路任意的实时监听

3、  通过计算机局域网,以WEB浏览方式对历史文件进行查询和回放

4、  对录音历史文件能进行光盘备份。

二、具体设备:

1、对讲分机 来邦电子WB-A     60

2、十路探监对讲主机 来邦电子WBT-10    1

3、十路探监对讲配机 来邦电子WBT-10G  2

416路录音卡 三汇SHT-16B-CT/PCI     2

58路外线模块(三汇)                1

6、工控机(Pentium IV3.0G,主板Intel865芯片2GDDR内存,320GIDE硬盘可扩充,高性能双头显卡,16XDVD光盘刻录机,软驱,键盘+光电鼠标,17”纯平彩显,不间断电源1KW半小时在线式,4U工控机箱)

7、录音软件:

   系统:录音软件系统采用W/S结构

   用户管理:

1)  增加新用户  2)修改用户信息  3)删除用户

   用户权限管理

1)  管理员:具备监听用户以及普通用户的全部权限,并能进行用户管理以及语音数据备份;

2)  监听用户:能选择监听通道进行实时监听,并能进行录音文件记录的查询和播放;

3)  普通用户:进行录音文件记录的查询和播放,可以保存录音文件。

   录音设置

1)  时段设置:可以随意对一天中的录音时段进行设置,系统只对在时段中开始的电话进行录音;

2)  路径设置:可以随意指定本地的某个路径作为录音文件保存的路径;

3)  通道使用者设置:可以随意为某一个通道指定一个使用者。

   录音实现

1)  采用服务器本地录音;

2)  对于电话语音通道的录音,采用压控(电话振铃、听筒摘起即开始录音、听筒放下即停止录音)的录音方式,所有电话录音通道采用同一设置;

3)  录音文件存入DB(数据库)中,在DB中记录的内容包括:

   ·录音日期时间

   ·通道号

   ·被叫号码

   ·住叫号码

   ·是否为主叫电话(1主叫  2被叫)

   ·振铃次数

   ·录音时间长度(单位:秒)

   ·文件长度(单位:字节)

   ·通道使用者的姓名

   ·使用者的队别

   ·使用者的番号

   ·录音文件路径

   ·录音文件备注(录音查听者收听时写入)

   ·是否已经备份(1备份  0没有备份)

   录音查询

     时间参数:1)指定某一录音日期时间为开始查询的条件

2)  指定某一录音日期的时间段为开始查询的条件

3)  指定某一录音日期时间为结束查询的条件

     查询条件/组合:

1)  通道使用者用户名(该用户名的所有录音记录),或结合时间参数进行查询;

2)  通道号(该通道的所有录音记录),或结合时间参数进行查询;

3)  任一通道或指定通道的录音开始时间,或结合时间参数进行查询。

   录音播放

1)  录音格式为WINDOWS操作系统支持的WAV格式;

2)  可以随意指定一个录音文件进行播放。

   其他

     系统录音文件数据库提供开放接口,允许第三方软件读取录音文件数据库的信息。

以上为设备采购,但需提供必要的培训。本项目联系人:朱蔚源,联系电话:62399059*3006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具有制造商出具的保修卡、中文说明书以及产品特约维修处(特殊情况除外)。
*请将标准配置和特殊附件分开报价,并将标准配置列清。除表中特别注明外,所需产品均为出厂标配。
二、 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上海市范围内)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安装到位,调试合格。安装、调试、培训、送货等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中。
三、 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或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四、 付款方式:
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五、质量保证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和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制造标准和环保要求。卖方对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实行壹年以上保修,并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 售后服务: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1) 现场安装和调试;
(2)提供安装和调试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使用、维护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
(4)卖方接到使用单位的报修电话后,市区范围内维修服务人员应在4小时内到位, 一般维修应在8小时内完毕。
(5)卖方的其他服务承诺。
七、 报价:
1、 报价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不保留小数。
2、 报价单位可以对"货物需求情况"中所列的全部采购编号项目进行报价,也可以只对部分采购编号项目进行报价,(同一序号的货物不能拆分报价)。
3、 进行报价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同时附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
4、 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上述资料(复印件)如已报送过,可以免报。
5、 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八、报价评审与回复:
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把合同授予报价最佳性价比的并具有较好履约能力的报价单位。
九、 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2004年11月12日15: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或快递或传真)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附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报价单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楼405室
单位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部
联系电话:63185500-4053
传真电话:63185569
邮编: 200011
联系人: 傅旭明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4年11月2日


如果供应商认为本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技术规格中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的,可以分别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直接向本采购项目联系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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