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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将有"身份证" 电子签名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诞生。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将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在网上通行有了"身份证"。 

网上交易日益频繁 法律出台恰逢其时

目前,我国电子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国内网民已经达到了8000万人,其中40.7%的网民曾进行网上交易,2003年的网上购物交易额达到了218亿元,证券投资网上交易量全年累计总量达到1万亿元。与此同时,涉及到网络活动的案件现在也呈日渐增多的趋势,从而暴露出法律上的许多空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有助于对电子交易活动进行合理规范和正确引导。 

制定严格条件限制 确保电子签名安全

在这部法律制定时,来自网络安全性方面的担心,成为推行电子签名立法中的最大制约因素。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认证作出了严格的条件规定。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几种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法律还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刚刚出炉的电子签名法,将为电子签名的安全性提供足够的法律和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目前在国内外电子签名中广泛使用的非对称密匙加密的数字签名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不管是从国内还是国外的使用情况来看,还没有发生过盗用或者冒用的情况。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确立"技术中立"原则 为新技术使用留下空间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今后还可能有更先进更可靠的电子技术被采用。这部法律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就为今后新技术的使用留下了空间。 

■名词解释 

何谓电子签名 

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电脑的应用和互联网快速发展,人们通过网络实现快速、远距离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求越来越高,电子签名因而应运而生,使过去采用手写签名或印章的方式渐渐改变。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 

一些领域电子签名可能无效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的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还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也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须经主管部门许可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作出了严格限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规定,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法律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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