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1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采购目录
(-)货物
1、公务用机动车辆;
2、计算机;
3、空调机;
4、复印机、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设备;
5、复印纸;
6、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科研、教育、医疗、体育仪器、器械及设备;
7、药品;
8、摄像机及编辑设备;
9、数码照相机及附件;
10、图书、档案存储设备;
11、锅炉;
12、电梯;
13、司法、执法部门服装的制作。
14、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统计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
(二)工程
1、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大修和改建、扩建;
2、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包括弱电)、装饰、市政道路建设、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建设、园林绿化以及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安装;
2、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
3、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定点加油;
4、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定点保险;
5、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定点印刷;
6、其他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二、说明
(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沪府发(1998)60号]规定,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相关活动,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属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机构通过集中、联合、委托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属分散采购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三)对部分未纳入2001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零星办公用品,逐步试行和推广电子采购卡方式进行采购。
(四)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
(五)《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www.sh-procurement.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重要信息的公布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