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2000年
政府采购目录》的公告

1999年第2号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的《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采购目录

(一) 货物

1 公务用机动车辆

2 计算机

3  空调机

4  复印机

5  复印纸

6 传真机

7 打印机

8  医疗设备

9  药品

10  摄像机

11 高档照相机及附件

12、 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统计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

(二)工程

 1 办公场所的大修和改建、扩建;

 2 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建设、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建设、园林绿化以及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

1 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

2 行政机关公务车辆的维修;

3 其他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二.说明

(一) 政府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归集,是预算单位编制年度计划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

(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沪府发(1998)60号]规定,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相关活动,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

(三)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属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分散采购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四)供应商有意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可向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本企业情况及有关供货信息。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有关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

(五)政府采购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各区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

(六)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

(七)从2000年起,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同时,由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布上年度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八)《解放日报》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重要信息的公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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