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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闸北区关于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的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完善本区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区财政局与区监察委员会共同制定了《闸北区关于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将按本暂行办法处理。

附件:闸北区关于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闸北区财政局

闸北区监察委员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闸北区关于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完善本区的政府采购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区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条 对于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和有关规定的,除《采购法》另有处理规定外,依照本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批评、通报直至记过以下行政处分。对于其支出,财政不予拨款,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并列入区政府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一,在财务信用等级评审中不能列入A类资质。
    (一)未按规定及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
    (二)未按批准的年度预算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采购或先采购后申报的;
    (四)采购中未按闸北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采购,以及不去定点供应商采购的;
    (五)对采购项目进行人为分割、化整为零、故意逃避集中采购的;
    (六)采购人将采购项目转移由所属单位或公司采购的;
    (七)采购方式和程序违反规定的;
    (八)故意不履行采购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采购,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损失且影响较大的。
    第五条 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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