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监督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整个采购过程接受供应商的监督,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也可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社会监督: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区监委、区采管办、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等应经常参加开标和评标,以监督采购活动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