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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采购目录
(一)货物
1、公务用机动车辆;
2、计算机及附件;
3、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UPS)、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服务器、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4、商业软件:防病毒软件等信息安全软件、单价超过2万元的其他各类系统、应用软件;
5、办公自动化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投影机、视频展示台、绘图机;
6、摄影、摄像器材:单价超过5000元的高档相机及附件、摄像机及附件、编辑设备;
7、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家具: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办公、宿舍和其他家具;
11、复印纸(定点自行采购);
12、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二)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保安自动化)工程;
6、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和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技术软件的设计、开发;
2、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物业管理;
3、单次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自行采购);
5、其他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各类服务。
二、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为了充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方便预算单位及时采购,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单件金额或单项金额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对经批准的由预算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所规定的程序和采购方式予以采购。
(三)2004年本区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项目50万元;服务项目50万元;工程项目100万元。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会同本区集中采购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闸北报》、上海政府采购网(www.shzfcg.gov.cn)、闸北区政府采购网(www.shzfcg.gov.cn/zb)为本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区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建设工程信息热线”(www.construction.online.sh.cn)上发布。
(六)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闸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